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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成功辯護:妨害電腦使用罪等獲緩刑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個資保密)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個資保密)

選任辯護人 蕭宇凱律師

      蔡乃修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個資保密)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個資保密)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個資保密)犯如附表一所示之伍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履行如附表二所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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