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成功辯護:妨害電腦使用罪等獲緩刑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個資保密)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個資保密)
選任辯護人 蕭宇凱律師
蔡乃修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個資保密)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個資保密)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個資保密)犯如附表一所示之伍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履行如附表二所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