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
提告成功: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遭起訴,使客戶獲得應有正義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
【起訴書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08年度調偵字第(個資保密)號
被 告 (個資保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個資保密)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⑴(個資保密)
⑵告訴人(個資保密)、告訴代理人蔡乃修律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⑶(個資保密)二、核被告(個資保密)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嫌、修正前同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有別,請予分論併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