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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罪

成功辯護:妨害性自主案件獲緩刑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侵訴字第(個資保密)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個資保密)

選任辯護人 蔡乃修律師

      蕭宇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個資保密)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辯護人、公 訴 人 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丙○○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表所示之方式支付如附表所示之損害賠償及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壹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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