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成功辯護:竊盜案件獲緩刑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個資保密)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個資保密)
選任辯護人 蕭宇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本院110年度易字第(個資保密)號),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個資保密)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