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類Article

恐嚇

成功辯護:恐嚇案件獲緩刑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恐嚇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個資保密)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個資保密)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個資保密)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個資保密)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