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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經本所成功抗辯,使對方暫時處分案件一審敗訴,抗告二審再度遭法院駁回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裁判內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抗字第(個資保密)號
抗 告 人 (個資保密)
相 對 人 (個資保密)
代 理 人 蕭宇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9日本院109年度家暫字第(個資保密)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