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類Article

過失傷害

成功辯護:過失傷害案件獲緩刑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簡上字第(個資保密)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個資保密)

選任辯護人 蕭宇凱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個資保密)號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8年度軍偵字第(個資保密)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個資保密)緩刑貳年。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