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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辯護:過失傷害案件獲緩刑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簡上字第(個資保密)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個資保密)
選任辯護人 蕭宇凱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個資保密)號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8年度軍偵字第(個資保密)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個資保密)緩刑貳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