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成功辯護: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獲緩刑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裁判內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個資保密)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個資保密)
選任辯護人 蕭宇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個資保密)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個資保密)號),被告於本院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個資保密)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及依如附件所示之本院一○九年度南司小調字第二七六、二七七號調解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第一項履行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