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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

成功辯護: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之公共危險案件獲緩刑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個資保密)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個資保密)

選任辯護人 蕭宇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個資保密)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個資保密)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機車、塑膠罩,致生公共危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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