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成功辯護:偽造文書等案件獲緩刑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原訴字第(個資保密)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個資保密)
指定辯護人 蕭宇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144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個資保密)共同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緩刑伍年,應於緩刑期間內履行如附表二編號④所示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