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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等

成功辯護:偽造文書等案件獲緩刑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原訴字第(個資保密)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個資保密)

指定辯護人 蕭宇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144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個資保密)共同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緩刑伍年,應於緩刑期間內履行如附表二編號④所示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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