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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成功爭取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以確保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

【裁判內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字第(個資保密)號、107年度家親聲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 請 人 (個資保密)

代 理 人 蔡千卉律師

複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

相 對 人 (個資保密)

代 理 人 林春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個資保密)諮商心理師為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之程序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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