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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勝訴,替客戶成功爭取改定監護權,對造需每月付1萬扶養費至小孩成年為止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個資保密)號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 請 人

即反聲請相對人 乙○○

代 理 人   蔡千卉律師

相 對 人

即反聲請人   甲○○

代 理 人   吳文豊律師

 

 

上列聲請人乙○○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等事件(106年度家親聲字第(個資保密)號),相對人甲○○反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106年度家親聲字第(個資保密)號),本院合併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個資保密))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定由聲請人乙○○單獨任之。相對人甲○○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聲請人乙○○關於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之扶養費用新臺幣壹萬元。前開給付每有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十二期視為亦已到期;如所餘期數未達十二期者,視為全部到期。反聲請人甲○○之反聲請駁回。聲請及反聲請費用均由相對人即反聲請人甲○○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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