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遷讓房屋案件勝訴,成功使對方搬出房屋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岡原簡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複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
被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李慶隆律師 許琬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遷出,將建物返還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