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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用鄰地,說是前手佔的就沒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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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溝佔用鄰地,辯稱係前手所為,仍不影響現在無權占有之事實。知悉佔有情事與否,在所不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更字第二號】
    既未就如系爭土地中如附圖所示A部分土地取得合法使用之正當權利,自不因其後合併前為同段一0一之一地號土地所有權之移轉予原告,而得使被告無權使用該土地之事實變更為合法,且姑不論原告於受讓合併前為同段一0一之一地號土地時是否知悉其上有系爭房屋無權占用之事實,惟原告取得合併前為同段一0一之一地號土地所有權後,被告仍屬無權占用,無庸置疑,縱原告於被告無權占用後,始自前手取得合併前為同段一0一之一地號土地所有權,仍得本於所有權人所得行使之權利,不因原告於取得土地所有權之初知悉被告無權占用之事實而受影響,從而,原告其本於所有權之作用,行使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提起本訴,於法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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