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律專欄 > 透天房地持有兩年內部分樓層供營業用:依樓層所占比例計算特銷稅

透天房地持有兩年內部分樓層供營業用:依樓層所占比例計算特銷稅

  • 透天房地持有兩年內部分樓層供營業用:依樓層所占比例計算特銷稅
商品圖像
  • 商品資訊

    南區國稅局指出,轄區內有民眾於一百零二年六月購入一棟四樓的透天房地,持有期間其於一樓開設補習班,然而因家庭因素於一百零三年五月結束補習班業務,並於同年七月出售該透天房地,出售時辦竣戶籍登記,然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要件不符,因此仍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依財政部102年9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200600370號令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透天樓房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期間如有部分樓層全部或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的情形,且在持有兩年內銷售該房地時,得依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合計數占實際總樓層數的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國稅局最後表示,計算方式是按照樓層數的比例,而不是以面積的比例來計算;此外,樓層數是以實際使用的層數做為標準,包含違章增建或是未保存登記樓層,並不是以房屋稅籍或是建物登記謄本所記載的層數。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務必加以釐清,以避免誤解法令,日後遭到稅捐稽徵機關補徵稅款。
  • 商品Q&A

    • 提問者稱呼
    • E-mail
    • 手機
    • 電話
    • 留言內容
    • 驗證碼
上一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