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回贈不動產計算持有期間,可將贈與前與回贈後期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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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100年8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000290040號令規定,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配偶嗣後又回贈的不動產,於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持有期間時,得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的期間合併計算。若屬於銷售持有期間未滿兩年的房地,且未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時,則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國稅局表示,如有夫妻間贈與房地再回贈後出售的情事,應依財政部100年8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000290040號令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據以判斷應否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如因不瞭解或一時疏忽,導致短、漏報稅額者,應儘速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凡是屬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的案件,可補稅免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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