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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當協議離婚的證人?

  • 誰可以當協議離婚的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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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人必須是2個以上的成年人(年滿20歲)擔任,在協議離婚的現場親自見聞,或雖未在場見聞但事後知悉當事人雙方有協議離婚的真意,例如夫妻雙方已將協議離婚條件談妥並在協議書中載明後,將協意書給證人看並表達離婚真意,或是經證人看過雙方當事人同意離婚所傳的簡訊,確知雙方均有離婚的真意後,在證人欄簽名蓋章,並由離婚的夫妻雙方攜帶身分證、戶口名簿協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如此一來,該離婚協議才是有效的。
     
    會發生爭議的情形是,雖證人知悉雙方離婚真意,但未由證人親自簽名,或是僅由證人一人代表或偽造另一位證人簽名,都會使該協議離婚發生瑕疵而無效。所以,最保障的作法是由夫妻雙方及證人,四人同時在場一起簽名蓋章,避免日後發生糾紛。
     
    最後,離婚協議書並沒有制式規定要怎麼寫,除了在協議書中載明離婚的意思,基本上要再就三件事做處理:1.未滿20歲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俗稱監護權),協議子女由哪一方監護、未監護的一方探視權如何行使、探視的時間及地點要詳細載明;2.約定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必須明定扶養費金額、交付時間、方式及寬限期等,並建議交付方式用「匯款」,可以保留匯款紀錄,並加上「若一期未付,其後之期間視為全部到期」,也就是對方如果有一期沒有付,可要求對方一次付清直到子女20歲成年前所需的所有金額。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除非夫妻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度,否則原則上夫妻各自名下財產各自擁有之外,分配上無法達成共識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可向法院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對方給予雙方財產額互減後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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