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律專欄 > 銀行保險公司本業收入營業稅率為 5% 財政部訂定辦法

銀行保險公司本業收入營業稅率為 5% 財政部訂定辦法

  • 銀行保險公司本業收入營業稅率為 5% 財政部訂定辦法
商品圖像
  • 商品資訊

    由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或保險本業銷售額的稅率為百分之五,且同條第2項授權財政部就此部分業務擬訂相關規範,因此明定銀行業及保險業從個事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第2條規定以外的收入為本業收入。其中包含業者經營證券交易法第15條所定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行紀、居間或代理業務收入;期貨交易法第3條所稱期貨交易業務收入等。
     
     
    財政部指出,考量銀行業兼營有價證券承銷、自行買賣、行紀、居間或代理、期貨交易、短期票券及金融債券簽證、承銷、經紀、自營或金錢信託等業務,與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信託業本業性質類同,屬於銀行業經營其他金融業本業業務,因此於銀行業及保險業從個事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將相關業務的銷售額列為銀行、保險本業以外收入,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以外業務銷售額仍得適用百分之二稅率課徵營業稅,但經營不屬於前述業務銷售額即屬銀行、保險本業收入,其營業稅稅率調增為百分之五。
     
     
    財政部說明,由於銀行業及保險業對於其銷售額是按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的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並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申報書報繳營業稅。所以業者在今年九月申報前一期銷售額時,即應將其經營本業部分銷售額,按新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參照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第3條規定,保險業經營動產、不動產出租及買賣業務收入、銷售出版品收入,皆不屬於其本業收入。
  • 商品Q&A

    • 提問者稱呼
    • E-mail
    • 手機
    • 電話
    • 留言內容
    • 驗證碼
上一頁
TOP